消费纠纷案双倍赔偿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10:5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武新)日前,记者从西城法院与区工商分局及消协召开的座谈会上了解到,消费者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到法院起诉双倍索赔,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并不多。“这是因为法院认定欺诈有一定的标准,很多消费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王珊法官解释说。

  王珊法官告诉记者,在客观上,商家销售商品,有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消费者出于误解购买了商品,同时,商家在主观上明知商品是假的、次的,仍故意隐瞒的,即为“欺诈”。如果商家在进货时对厂家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或者商家因为专业知识不够,商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从而不适用“双倍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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