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随意改变承诺 消费者投诉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11:35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近日,因商家不兑现承诺,消费者毛先生来到白云区消协投诉。

  今年1月19日,毛先生在白云区大山洞某电器商场看中了一款售价1099元的手机,当时服务员向他提供了一份保障服务条款,其中有“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9日内,如遇相同商品降价,可凭购物发票获得差价补偿”的承诺,毛先生当即购买了该款手机。

  2月2日,当毛先生再次来到电器商场消费时,无意中发现自己才买了14天的这款手机已经降价100元。可当他找到营业员提出兑现补偿承诺时,得到的答复是过节期间限量搞活动,并且已登报声明:以上机型均为特价,不参加19天价格保障。

  消协人员调查后指出:消费者在商家购物时,与商家便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商家为了促成交易而作出的承诺亦是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商家无权随意改变自己作出的承诺,商家的登报声明是无效的。

  经消协调解,商家免费赠送毛先生一个价值110元左右的电饭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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