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人出事 车主也得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06:19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廖思谦) 借车给别人用,出了事谁赔呢?是车主,还是实际使用人?广东兴宁法院昨日宣判一起案例。车主被判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4月19日,广东兴宁县人赖涛驾驶向袁霞借来的摩托车乘载他人,与卢环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兴宁市兴东路与中山路交叉处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卢环车上的毛华姐妹3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兴宁市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赖涛未让优先通行的卢环驾驶的车辆先行,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毛华姐妹3人无责任。

  受伤后,毛华姐妹3人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在赔偿方面与车辆的驾驶人赖涛和所有人袁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将赖涛和袁霞推向被告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八成医疗费,共计1.6万多元。

  袁霞被告上庭,甚为不解——车已借给赖涛,在事故中,不是自己开车,肇事时自己又不在现场,为什么赖涛肇事,自己会成为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霞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辆所有人,被告赖涛是该车驾驶员,现原告毛华姐妹3人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随后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毛华姐妹3人1.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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