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06:24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为逐步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1%,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仍按10%执行,并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已经达到12%的,不再提高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按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计算,且最高不超过3倍。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拨付。为保证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州地市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另据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低息贷款政策,它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住房保障能力,缓解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难矛盾,贷款对象是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现在,1年至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月还款额为:年息4.77%(较过去的4.59%提高了0.18个百分点),月息3.975‰;5年以上(至20年期)公积金贷款利率及月还款额为:年息5.22%(较过去的5.04%提高了0.18个百分点),月息4.35‰。此标准严格按照去年9月1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统一贷款利率执行。省政府要求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做足、做实财政供养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拖欠。各州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作者:崔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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