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大院总表后水管爆漏 维修“三不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住户:国家资产与我何干■单位:早就房改不背包袱■自来水公司:垫付已是特例

  本报讯 记者杨桂荣、实习生朱楠洁报道:如果某单位房改房大院总表后的水管发生爆漏,这笔维修费用究竟该怎样算?由现有业主负责?原业主单位负责?还是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如果说由三者共同承担,费用比例分配又有何参照标准?

  近日,本报接到来自海珠区怡乐路一巷一段总表后水管维修费用引发的争议投诉,业内人士称此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思考。

  总表后水管爆漏惹争议

  2007年12月1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首次接获报料,获悉海珠区怡乐路一巷红线内总表后水管发现爆漏,影响到一巷大院里96户居民的生活用水。经查清,一巷的产权原为省总工会,后划分为省工人第一疗养院和省职业病防治院(简称省职防院)宿舍。

  2008年2月,经三方书面协议,决定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省职防院和省工人第一疗养院共同承担修复费用,其中省职防院承担3万元,省工人第一疗养院承担9000元,多余费用全部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海珠分公司承担。3月6日,工程改造完工,工程费用共约6.9万元。

  问题是,2月29日,一份由省职防院下发的落款为“怡乐社区居委会/自来水公司/省职防院”的通知发到一巷各住户家中,要求“每家出资200元作更换水管经费”。相关争议由此而起。

  住户:供水设施凭什么我们出钱修

  以薛先生为代表的部分怡乐一巷住户认为:怡乐路所有居民都已抄表到户,抄表到户后户外的设施维护应该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居民只负责自己家中的设施;而且,此次爆漏点与居民楼房相隔几十米远。

  薛先生等人认为,既然已经抄表到户,居民只要按家中的水表的费用交钱就可以了,户外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与我何关”?就算大家都不去维修,流到猴年马月,爆漏水管浪费掉的水也不会再分摊到各家各户,浪费的都是自来水公司的钱,也就是国有资产,“我们根本上没有经济方面的动力与压力去付这个维修费”。

  自来水公司:物权法规定业主担责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经调查后表示:怡乐路一巷于2006年8月进行抄表到户,但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抄表到户不意味着产权的移交,该地段红线后水管等供水设施并未移交给我公司。

  自来水公司方面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十三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再则,根据《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的,由用户负责设施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士认为,怡乐路一巷的爆漏水管位于法定的红线范围内,应该由原业主单位和用户全权负责,此次自来水公司本着和谐为重的原则垫资抢修,实属特例,这种方式在类似问题的处理上不具有代表性与普遍性。

  单位:凭什么要我们来背历史包袱

  省职防院一知情人士表示:我们通过向住户分摊维修费用也是迫不得已之举,而且,即使每家每户能够出200元,我们单位还要垫付1万多元,这些钱我们也出得很冤!怡乐路一巷以前确实是该院职工的家属区,但在好几年之前就已经实行房改了;而且,随着这几年房改房的上市,现在住在里面的住户都不一定再是省职防院的人了,“凭什么还让我们走回头路,去背这个历史包袱呢?”

  相关部门应该有专门规定

  对于怡乐路一巷水管维修费用的争议,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相关部门应该不仅仅把它作为特殊个案处理,而应该从中总结经验,形成一定的管理规范。因为广州城区内部的这种房改房的大院还是相当多的,它们的总表后的水管爆漏该如何处理?费用该如何分摊?如何才能减少争议而加紧抢修,既解决居民供水问题,也减少自来水浪费?

  就是在新的商品房物业小区来看,类似的问题也有可能产生。自来水公司该如何说服居民同意从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扣除相应的抢修费用?

  怡乐路一巷的爆漏维修费用问题至今仍未解决,本报将继续跟进报道。

  (编辑: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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