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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举证员工离职企业被判支付补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03:2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欣欣)三年150万元高薪聘请企业副总,谁想反惹来官司一场:究竟是副总擅自离职还是企业炒了副总?一时间难辨明白。将可能面临着支付高额补偿的顺德区某大型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近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6年2月18日,家具公司聘请钱先生任副总经理,聘期三年。劳动合同约定,钱先生从2006年至2008年工资总收入为150万元。2007年11月1日,钱先生将家具厂告上法院,理由是“2007年7月6日收到公司单方口头通知被辞退。事后,自己多次就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事宜与公司协商,但均遭到拒绝。” 面对突来的官非,家具公司大呼冤枉:“钱先生擅自离职在先,企业不应当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家具公司介绍,从2007年4月起,钱先生未能完成工作影响了公司业绩指标,公司在7月告知其拟调动岗位。2007年7月11日下午,负责人与其沟通时,钱先生未发表意见就离开了公司再没上班。 一审判家具公司支付40余万元 究竟是员工炒了公司还是公司炒了员工,成为本案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家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钱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擅自离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为此,法院一审判令家具公司向钱先生支付工资及各项违约金、补偿金总计40余万元。 “我们没有和钱先生解除合同,而是准备根据其工作业绩拟调岗位。”家具公司觉得很有必要搞清楚究竟是谁炒了谁这一关键问题,近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