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种行政执法过错将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04: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共计46种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将向行为当事人或单位追究责任,作出相应行政处理。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我省工商系统将认真执行该《办法》,此举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政执法过错要问责

  该《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15种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5种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11种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7种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种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4种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执法时故意违法 从重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对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可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本报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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