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通缉小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03:22 华龙网-重庆晚报

  游客的电脑和数码相机在客栈被盗,网友指名道姓发帖在滇渝两地“通缉”“小偷”,并在网上张贴出“小偷”照片。

  在警方尚未得出结论时,此举是否合法?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给出法律的解说。

  “畜生”通缉帖

  有姓名有照片

  这两天,一个“通缉此畜生”的帖子在天涯社区重庆版上闹得沸沸扬扬。从3月21日晚8时32分发帖到昨天,点击率已达2290次。

  发帖网友叫丽江阿根。帖子题目是“通缉此畜生(重庆败类)”,帖子内容为:以下此人,重庆渝北区人。在丽江本人的客栈长住了达一个月,我待其如手足。于3月19日下午,把朋友放客栈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盗走。很是气愤,若寻到,必严惩之。阿根现已追到大理,估计此贼已逃到重庆或昆明,望这两地朋友多多留意。并于网吧发此求助帖,望能提供信息的朋友,请同阿根联系,重谢!

  阿根不但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还附上“此畜生的照片”。阿根在跟帖中还透露“小偷真名叫秦某某,西政法律三系学生”。希望网友能提供一些线索。

  阿根接受采访

  自称是“新版农夫”

  记者按丽江阿根留下的电话联系上阿根。

  他说怕给客栈造成影响,不愿公开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客栈名称。但他说,自己成了好心的新版农夫,被蛇狠狠地咬了一口。这给喜欢交友的他带来很深的阴影。

  阿根称,秦某某是2月20日到的丽江,自己通过朋友与秦认识。第二天,他们一共7个朋友就天天在一起吃饭、唱歌、喝酒,在丽江到处游玩,陪秦到丽江束河古镇骑马。整天整天在一起。3月10日左右,秦说除了机票钱外,身上只有两三百元钱了。玩了这么久,有共同的语言,年龄相仿,阿根“好心收留了他”,免费住在阿根的客栈里。吃、住、玩都给秦包了,对秦就像亲兄弟。

  阿根说,3月19日他正好在外有点事,突然接到叔叔的电话,称秦以回房拿小灵通为由,把同住一房客人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和松下数码相机从房间拿走,留下小灵通。这是客人新买的,价值8000多元。秦此去再没回来。

  为何要发帖

  明知侵权但无奈

  阿根称,事发后,他追到了当地火车站,查询了航班信息,均未找到秦,而警方那边也没进展。前天,他看见秦的QQ在线上,当即对其动之以情、晓知以理,但秦不理会。回忆起交往过程,秦自称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刚考完研究生,到丽江玩。因成了朋友,他也没有看过秦的身份证件。但通过网络查询后,他发现秦在网络中一会是重庆渝北区人、一会是渝中区的,还有江北区、石柱县。秦留下的小灵通是空号。阿根认为,秦从一开始就在欺骗他的真诚。

  对此,阿根很生气,决定在天涯重庆版和丽江版发帖寻找秦的下落。他也知道这种方式可能侵犯秦的肖像权、名誉权。但秦偷了他们的东西,他有发帖声讨的权利。至于帖子中的“通缉”、“贼”、“畜生”等用语,可能是有些偏激。但他说出来也没什么不对,纯粹是不得已而为之。

  记者试图通过阿根提供的两个手机号联系秦某某求证,但一个停机,一个说没有此人。而从西政传来消息称,该校法律三系没有秦某某这个人。

  律师说法

  阿根侵犯肖像权

  有网友说阿根违法了。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称,若阿根所述情况不属实,肯定侵害秦的名誉权。但如果阿根所述情况属实,一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但由于使用了“畜生”等带有侮辱性质的字眼,涉嫌侵犯名誉权。同时,因阿根未经秦允许擅自在网络上发布照片,侵害了秦的肖像权。

  何桐雨还称,阿根使用通缉的方式不妥。通缉令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人的一种方法,阿根无权对他人进行通缉。若秦某某构成盗窃罪,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财产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请民事赔偿。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黄月

  指名道姓加照片,律师认为侵犯肖像权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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