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详解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07:2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翻开党的十七大报告,民生话题几乎贯穿始终,字里行间充溢着拳拳公仆心、深深爱民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根本目的也在于更好地让百姓在发展中受益。党的十七大报告系统完善地从多方面阐述民生话题,必将进一步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让广大群众切实分享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新成就。

  关注民意,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维护民安,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公仆情怀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全市地税系统立足本职工作,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税收”主题和“为党增光、为国聚财、为民服务”工作理念,紧紧把握群众利益诉求重点,从能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从纳税人关心的事情入手,切实富民惠民,改善民生。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过去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税法在税收优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优惠政策?昨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并表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送到纳税人手中,积极促进成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老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所得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老税法相比,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新税法优惠幅度更大。

  (三)、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四)、农业项目的有关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 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

  (五)、企业从事国家基础产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六)、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现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较之于原有的标准涵盖面宽、条件更加明确、优惠幅度更大。

  (七)、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才是高新技术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老税法”规定只是在国家级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其工资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员的优惠政策是按照企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加成计算扣除办法。在实施条例中明确为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员享受增值税的退税、营业税的减免,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节能、节水项目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新税法规定,对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上述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综合利用资源的减计收入;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税收入,即只对收入的部分而不是对收入全额征税。减计收入的比例为10%。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免。

  (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创业投资低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老税法”规定是技术转让所得其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技术转让的净收入,其超过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老税法相比,新税法的优惠力度更大。

  (十三)、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的优惠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四)、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专项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对其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证券投资基金企业等规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具体的扣除规定上,较之于“老税法”有较大的税收优惠。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按照企业的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老税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扣除。其准予扣除的比例较之于“老税法”明显提高。

  2、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而“老税法”主要是按照计税工资的标准扣除。工资薪金的据实扣除,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明显降低。

  3、广告宣传费的扣除;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在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据实扣除。而“老税法”分为:①不准扣除;②按销售(营业)收入2%、8%、25%分档次扣除;③据实扣除。其准予扣除的比例较之于“老税法”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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