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业医院有告知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08:24 法制日报

  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如厕摔伤致残

  本报讯 一起因精神病人如厕不慎摔倒致七级伤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结案,医患双方经法院多次沟通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涉案的当地某专业精神病医院一次性支付患者段某42996.5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近3000元。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留陪护,当月15日其转为二级护理时,该医院却并未告知段某仍需要留陪护。当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倒,该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摄片检查未见异常。后因段某一直疼痛,6天后该院再次摄片检查确诊其左股骨颈骨折,并被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共开支医疗费用5万余元,社保报销后还余下25003元。后经司法鉴定段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经查,段某在医院摔伤时并没有聘请护理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因患精神疾病进入医院住院治疗,其法定监护人对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只是与医院存在事实上非规范的委托监护关系。段某作为已近七十并患病的老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上卫生间摔倒,这和其法定监护人没有陪伴或没有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是有关系的,其监护人存在过错;而医院针对段某的特殊情况,未有效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照顾其生活,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段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各项损失的30%。故判决被告某精神病医院支付损失费25798元,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请则予以驳回。

  但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医院应对其摔伤致残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理由是被告作为专业性的精神疾病防治医院,其收治对象具有特殊性,段某住院期间其法定监护人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而该医院也没有要求段的监护人陪伴。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医院应当全面履行照顾段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等职责,并应当计算终身护理费等。而院方则认为段某如厕不慎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其在诊疗、护理上均无任何过错,医院即使有过错也只能“适当”赔偿,不是“全额”赔偿。

  该案在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为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多次同双方进行沟通、解释,并最终达成前述协议。

  王鑫程敏敏 马利民

  法官说法

  办理此案的二审法院审判长表示,该案最终通过调解由医院赔偿4万余元结案还是较为恰当的。原因是涉案医院属专业性较强的精神病医院,其不同于一般的医疗单位。

  精神病医院的患者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很容易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具有一定危险性。

  正因为精神病人的这种特殊之处,该案中段某的监护人才将段某送至涉案医院,希望借助医院的护理和设施尽快治愈疾病。但段某在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留陪护。之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却并未告知段某仍需要留陪护,而此时是否还需留陪护,作为专业的精神病医院应最清楚,其也有义务对病人的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或督促陪伴等,否则,其家属就会认为只要有医院的护理就可以了,医院要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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