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0日06:35 正义网-检察日报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但刑事司法实践部门对于如何认定国有资产存在一定困惑,有必要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

  现阶段有两部法规与规章对国有资产进行了界定。一是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二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与规章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国有的其他权益(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属国有资产)。

  现行刑法对国有资产没有作出界定,而是将公共财产界定为:(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但是,上述规定不能解决国家机关非法设置收费项目“创收”、国有事业单位超越职能的“经营性收入”、非全额拨款国有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小金库”等财产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故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继续进行深入分析。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范围应当界定为国家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拨款、投资款和国家明文规定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款项。对集体违规私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属于国家或者应当上缴国家的其他收入,应当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私分国有资产罪打击和处罚的重点应该是私自改变国家行政拨款用途、投资计划、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恶意侵吞国有资产和在国企解困过程中变卖固定资产进行集体私分的、影响国家计划和经济秩序的行为。

  目前,非法收入、账外资金、小金库等大致由以下几种情形组成:(1)单位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2)单位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3)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在弄清非法收入或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后,按照上述国有资产界定的原则,分清哪些属于“国有资产”,哪些不属于“国有资产”。如果单位私设小金库就是为了私分国有资产,那么无论单位是采取将国有资产从账上骗出来的还是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截留的方法设立小金库,均应认定私分国有资产。如果单位私设小金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蒙骗上级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将钱款归个人所有的,应该认定为共同贪污。如果单位私设小金库是为了给职工谋福利,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给职工建住宿楼、违规发放奖金等,则应作违纪处理。对国家机关超越职权收费的行为,宜以滥用职权罪进行追究。

  值得强调的是,鉴于实践中对于国有资产的认定相对困难,在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时,应当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作出鉴定,作为司法认定的基础,以保证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规范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梅屹松 石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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