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农奴制的农奴主与农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09:26 中国新闻网

  载负着丰富的西藏文化内涵布达拉宫雪城,经六年维修后今年六月对外开放以来,成为西藏游的最新看点之一,图为布宫雪城展示的旧西藏农奴生活。中新社发 柳俊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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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赖集团自1959年叛逃国外以来一直从事分裂破坏活动,目的是妄图恢复已失去的封建农奴制度,那么这一社会制度究竟有什么样的基本特点?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黑暗、残酷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该社会制度中有两个对立的阶级,一是农奴主阶段,一是农奴阶级。农奴主阶级及其代理人,只占西藏总人口的5%,却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场、森林、山川、牲畜及生产工具;而占西藏总人口的95%的农奴阶级,则是祖祖辈辈依附在农奴主的庄园土地上,连人身也属于农奴主,被迫进行繁重的劳动,担负着沉重的差役赋税,终年挣扎在贫困、饥饿、死亡线上。农奴主阶级由官家、寺院、贵族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组成。官家(政府)包括原噶厦政府的各级政权官员和拥有“政教合一”政权的呼图克图及其“拉让”的总管等。贵族主要包括元、明、清历代中央政权授予的世袭贵族后裔;历代达赖、班禅封的贵族后裔等。1959年民主改革前,原西藏地方系统有贵族197户,其中大贵族25户、中等贵族26户、小贵族146户。贵族都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占有土地从数百克到数万克不等。寺院(上层僧侣)主要包括法王、呼图克图、活佛、堪布、强佐(有僧官头衔的)、格贵(俗称铁棒喇嘛)等。农奴主代理人是指代表农奴主直接管理庄园,统治和剥削农奴的人,主要包括三大领主的大管家、小管家、“谿堆”(三大领主派去管理庄园的小官员)、“大差巴”户,以及世袭“根保”、“达桑”(相当于村长、驿长)等。农奴阶级包括“差巴”、“堆穷”、“朗生”等几个阶层。“差巴”即领种农奴主的份地而支差的人。“差巴”的人身依附在份地(“份地”以“岗”或“墩”计算,一“岗”地为藏克40克(系旧西藏计量单位,1克约等于14千克,又用于计算1克种子可播种的耕地面积),一“墩”地是80克。这种“份地”是三大领主派差的依据。但“份地”不一定是农奴主分给差巴户的,有的差巴户称自己的“份地”是“帕细差薪”,意为祖辈传下来的支差地)上,为农奴主占有。每户差巴根据领种“份地”多少为农奴主支差,包括支应劳役、缴纳食物和货币。“堆穷”(意为小户),是低于差巴户的阶层,其中一部分是由破产的差巴转变而来,一部分是由差巴户分家或失去“份地”而逃出来的。堆穷是没有“份地”的农奴,主要靠打短工或租种大差巴户多余的份地生活,他们也向大差巴户支应劳役或缴纳地租。他们的人身仍然依附该庄园的农奴主。有一部分“堆穷”从事手工业或出卖劳力;有的无地可耕,四处流浪,或以卖艺为生,或从事打猎为生;有的流落小镇,从事打工;有的成为游民或乞丐。“朗生”(意为家奴),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没有丝毫的人身自由,他们受农奴主的绝对支配。朗生的子女皆为朗生,永远被农奴主当作牲畜一样驱使。此外,在寺院中还有一部分贫苦僧人,他们是寺院里的苦力,实际上是穿着僧服的贫苦农奴。

  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一)三大领主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押和交换。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贡地区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成,每个农奴的价钱是藏银60两(约合4块银),另外,他还把400名农奴转给功德林寺,抵3000品藏银债。(二)农奴主掌握着对农奴的生杀予夺大权。农奴一出生,就要报告领主;农奴死亡,要向领主销名;家奴结婚要向所属领主送礼;不是同一领主的男女结婚,事先要取得双方领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赘的农奴要向领主缴纳一种叫“本卓”的赎身费,才能准许婚配,缴了赎身费的男方或女方并不是自由民,仍然是原来领主的农奴。(三)农奴主对没有支差能力的差巴户,可以收回其份地;农奴逃亡,其家产全由领主没收;差巴户一家绝嗣时,其财产全部归领主;农奴主可以强迫农奴耕种逃亡或绝嗣户的份地,顶替该份地的差役。(四)凡是因故不能为农奴主支差的农奴,经庄园领主同意,每年要向领主缴纳一定的人役税;不直接为庄园主支差的堆穷户或在外谋生的农奴,每年到一定时候,必须向所属领主缴纳人役税,以表示领属关系;逃亡外出谋生的农奴,一经该地“宗本”、“谿本”发现,也要向他们强收入役税,建立新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三大领主眼里农奴仅仅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

  封建农奴制的经济形态

  三大领主占有西藏全部生产资料和牲畜,剥削广大农奴、奴隶和牧民等,这是封建农奴制经济的基本形态。根据1959年6月的统计,西藏实有耕地330多万克(相当于亩,过去习惯将1.4~1.6亩折算为1克地,主要是依据耕地肥力可播1克种子的情况计土地面积)。其中官家占有耕地128多万克,占全部耕地的38.9%;贵族占有耕地79万克,占全部耕地的24%;寺院和上层僧侣占有耕地121万多克,占全部耕地的36.8%,自耕农(主要在西藏的边远地区)占有耕地9900多克,占0.3%。在牧区,主要生产资料——草场全部归三大领主占有,其中以噶厦政府占有的牧场最多。封建庄园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基本组织。三大领主对庄园的经营方式,一般是把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好地作为自营地,由农奴无偿出劳役进行耕种,约占庄园耕地的70%左右,收获物全部归庄园。一部分土地或土质较差的地作为“份地”,分别给农奴耕种,又称为“内差地”。“内差地”一般占庄园耕地21~25%左右。农奴每种一克份地,要给庄园无偿种“自营地”1——2克地。一“岗”地的内差,人役为436.5天,畜力216天;实物交纳中每“岗”地交青稞17~27克,其他还要交羊、羊毛、酥油、柴草、石块、土坯、白灰、牛粪(燃料)、野菜、洗衣草等。

  朗生型庄园(如康吉庄园)的耕地几乎全部是自营地。朗生不是以劳役形式支差,而是全庄园劳力在“列本”(工头)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劳动。朗生没有任何个人经营,生产工具和房舍由庄园准备,朗生本身就是庄园的财产,庄园只发给朗生口粮。自营地的一切收获物品全部归庄园。这是一种役使奴隶劳动的庄园。

  封建农奴制的“乌拉差役”

  西藏的“差”是一种包括徭役、赋税、地租等在内的含义十分广泛的差税总称,通称为“乌拉差役”。乌拉差役基本上分为内差和外差两种。内差是指在庄园内给领主支应的劳役、缴纳的各种实物。外差,一般是指在庄园外支应的差,绝大部分是专门给噶厦政府支应的差,也包括劳役和实物。内差外差名目繁多,十分沉重,通常有二三十种以上。此外,还有数不清的苛捐杂税,主要是实物差租,包括农奴生产的一切农、牧、副业产品。有的地方还包括农奴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如陶器、纸张、藏香、木制器具等,都要按领主需要缴纳。外差主要有兵役差、运输差、驿站差以及有各种名目的差,如农奴耕种一“马岗”差地,要出一名兵役差,并供应这名兵役的口粮和服装鞋帽。有的租种官家一岗地,要定期在驿站支差,为驿站提供骑畜、驮畜和往来官员住宿需要的食物、卧具等。

  封建农奴制的高利贷

  三大领主对农奴的剥削还有高利贷。旧西藏无论政府、寺院、贵族没有一个不放高利贷的。噶厦政府的“拉恰列空”(大昭寺财库)、“孜恰列空”(布达拉财库)、“朱颇列空”(粮饷局)等机构都兼营放高利贷,高利贷剥削是三大领主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噶厦政府每年放的高利贷约占20%左右;贵族约占15~20%;寺院约占50%左右。以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为例,据1959年的调查,三大寺的粮食高利贷达1623273克,年收利息285692克粮食;放的钱债达5108595两藏银,年收利息1402380两藏银,高利贷的利息占三大寺收入的25~30%。贵族放债的利息一般占贵族家庭收入的15%~20%。日喀则贵族索朗旺杰全年土地收入为2853克,放高利贷15000克,每年收入利息粮食3000克,利息超过土地的收入。三大领主放债的债息,噶厦政府年利率一般在12%左右,贵族的高利贷借粮是“借四还五”或“借五还六”,年债息在20%左右,寺院和上层僧侣放债的债息,年利率为30%左右。历代达赖也设有专管自己放债的“孜布”和“孜穷”两个机构。据1950年达赖的这两个机构有关账簿的不完全记载,共放高利贷银3038581两,年收利息303858两。广大农奴不仅本人欠了债要偿还,还要偿还祖祖辈辈欠的债,成了还不完的“子孙债”。据朗塘、卡则、林周、旁多等拉萨以北4个宗的调查,各宗负债户一般占总户数的90%左右。这些负债户中负债10000克粮食以上的有12户,5000克以上的有14户,1000克以上的有159户,500克以上的有106户,100克以上的有266户。这些农奴的债务,都是上辈遗留下来的“子孙债”,有的已经有120多年的历史。墨竹工卡农奴次仁贡布,他的祖父曾向色拉寺借了50克粮食,还利息还了18年,他父亲接着又还利息还了40年,他又还了19年,总共还了3000多克粮食,可是领主说他还欠债粮食10万克。

  封建农奴制的法律

  旧西藏的法律约有10种,通行数百年的《十三法》和《十六法》是封建农奴制社会执行的两种法典,它是政教合一制度的“镇山之宝”,三大领主维护其利益和森严的社会等级,是更有效地压迫广大农奴人权的重要工具。法典第七条把人严格划分为三等九级,即人分上中下三等,每一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以血统贵贱、职位高低而定。上等人是为数极少的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中等人是一般僧俗官员、下级军官,以及三大领主所豢养的爪牙;下等人是占西藏总人口的95%的农奴和奴隶。人与人之间这种法律上的明确的不平等,实质上就是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森严等级的制度化。在制度化的森严等级壁垒之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不仅在经济、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更加强化,而且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上,甚至在说话时的每一个用词上都要分出双方地位的贵贱尊卑,从而置广大农奴于非人的境地,使之永远在被压迫和奴役之下活命。1953年,堆龙德庆县一个铁匠的后裔在十四世达赖身边做事,当达赖发现他是铁匠的后代后立即将其赶走,并明令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的人均被视为下等下级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妇女也被法典列为这一等级中,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妇女更是如此。杀人赔偿命的规定是“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的人如大贵族、大活佛,其命价为与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草绳一根。农奴如果“触犯”了三大领主的利益,就“按其情节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坠悬崖,抛入水中。或杀戮之,惩戒将来,以免效尤”。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要砍掉仆人的手或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打伤活佛,则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脚、断手或处以各种各样的死刑。寺庙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贵族可以根据法典在自己的庄园制定详细的“家法”,寺庙和贵族可以自备刑具,私设公堂,刑罚农奴和奴隶,甚至可以将农奴和奴隶处死,等等。

  随着封建农奴制度的确立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上层建筑,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文化等制度,以及以宗教思想为特征的社会意识形态,成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的工具。仅从上述五个方面充分证明,僧侣、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制度是扼杀西藏广大农奴人权的野蛮制度,严重地阻碍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停留、人口下降、人民生活极端贫困。埋葬这一腐朽制度是被压迫农奴的迫切愿望,也是西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因此,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实质上要把西藏从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分裂出去,恢复他们失去的昔日特权。但在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面前,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西藏各族人民面前,他们的美梦决不会得逞,达赖集团的险恶用心必将会彻底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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