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救灾凸显政府依法应急能力的提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4日08:11 法制日报

  ■聚焦四川汶川震灾救援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宁夏、青海、北京等10多个省份均有震感。据民政部统计,截至13日16时,这次地震已造成四川、甘肃、湖北等省市共11921人死亡,倒塌房屋50余万间。灾难让我们变得更加理性,灾难面前我们也有更多的思考———

  各政府部门在具体的灾难救援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依法行政水准的提升与办事效率的提升,是现代法治社会人民的现实福音

  本报评论员 阮占江

  满目的疮痍,遍地的废墟,同伴的鲜血与尸体,突如其来的残酷灾难,无疑会令人为之震惊、恐慌和悲痛。但在这场突如其来的残酷灾难面前,我们的民众、媒体以及政府,以其坚强、成熟与理性的表现,让人备感欣慰。尤其是我们的政府,在依法发布信息方面,在迅速组织开展灾难救援方面,都表现出了很强的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

  及时、权威的信息公开与披露,不仅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明确要求的内容。我们看到,地震发生后,先是针对部分地区流传的北京当晚还将发生余震的谣言,国家地震局立即在第一时间通过新华网等媒体及时予以了辟谣;随后是地震波及的各省市的各政府部门,迅速通过电视滚动字幕、插播新闻、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现代化的传播方式与渠道,及时、持续地发布各种有关震情的信息。

  这些及时披露、公开的权威信息,不仅迅速止住了各种正在蔓延、散布的谣言,也迅速稳定了社会公众的情绪,消除了各种不必要的恐慌。而无论是国家地震台的及时辟谣,还是各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时的权威发布,其实都是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回应与积极落实。这些部门依法发布信息的效率与速度,确实令人欣慰,让人满意。

  灾难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能不能迅速、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同样考验着现代政府的办事能力与办事效率。我们看到,灾情发生后不到半个小时,国家领导人、中央各部委、各级政府、民间组织都迅速地行动了起来,积极、全面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5月12日深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又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成立了以温家宝总理为总指挥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设立了由军地人员组成的救援组、预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生活安置组和生产恢复组等8个抗震救灾工作组;温家宝总理更是当即飞赴四川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随后,各个负有法定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纷纷组织开展了积极、全面的救援行动。我们看到,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迅速组织了对被损毁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修与恢复工作;我们看到,电力通讯部门,正在全力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与通信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全力保证抗震救灾电力通信的畅通;我们看到,卫生医疗部门,立即组织了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全力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我们看到,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民警,正在全力向一些交通已经瘫痪的灾区挺进,全面开展道路抢修与人员抢救工作……

  虽然目前四川汶川的灾情依然十分严重,但各种灾难救援工作很快就进入了一种虽然紧张但却有条不紊的有序状态。而各政府部门的这种整体性的灾难救援行动,绝对不仅仅只是受中央政府行政权力临时动员的结果,同时其实也是其自身在严格、认真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结果。可以说,各政府部门在具体的灾难救援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依法行政水准的提升与办事效率的提升,不仅是对灾区人民最好的支援与救助,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人民的现实福音,是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

  古话说得好,多难可以兴邦。虽然目前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不幸遭遇到了突如其来的自然灾难,但我们坚信:只要我们的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一心为民、积极作为,只要我们的人民与政府团结一致、心手相连,只要我们的社会各界众志成城、共同努力,我们就一定能尽早战胜这场突如其来的残酷灾难,我们的人民也一定能够在抗击灾难的过程中迅速成熟、成长起来,重新树立信心和勇气,并尽快自觉投入到自救和重建工作中去。

  □对话抗灾

  政府应急能力的法治分析与评价

  对话人物:秦平 本报记者

  于安行政法学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记者:2003年一场席卷全国的非典疫情考验了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同时也把我国的应急法制建设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于2007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实施后不久,中国就面临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2008年初的雪灾和刚刚发生的四川大地震,这两场灾难在全方位地检验着一个日趋强大的中国,当然也在检验着我们逐渐完备起来的法制体系,尤其是刚刚诞生不久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面对这场被温家宝总理称为“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从法律的角度上我们该如何认识这次政府的应急行为,又该如何看待政府在救灾中的特殊主导性呢?

  于安: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抗灾应急是一种民事应急行为,它需要政府尽一切可能采取积极的措施对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动员。民事应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较小,相反鼓励政府的一切积极性的行为,这与在正常时期限制、约束、规范政府权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政府的自主性、自由度要相对大一些。

  记者:刚才您讲到了,在应急情况下,政府的权力是很大的,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了政府在处理这一类的突发事件时有很大的动员、组织、协调等权力,这种权力是否是无限的呢?

  于安:不能说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危机的时候是无需遵循基本的,或者是必要的原则的。首先政府要考虑的就是平等救助原则,即公众和社会成员有平等、不受歧视地享受政府救助的权利。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个原则呢?因为从权利的角度上讲公民有权获得平等的救助,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会很复杂,这与政府的救助能力和各种客观因素有关。比如说道路交通状况、通讯电力受损情况、天气原因等都可能决定实施救助的范围和顺序。

  记者:我们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赶到了灾区,并在13日上午7时召开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上特别强调指出,务必要在今天晚上12时以前打通通往震中灾区的道路,全面开展抗震、抢险、救人工作。公众对此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是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人文情怀。

  于安:不错,这种评价是对的,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这正是我们的政府对公民平等受救助权利的保护。我认为需要遵循的第二个原则是比例原则,即政府在履行救助义务的时候,所实施的措施和救助的要求要基本适应,要形成适当的比例关系,不能不急,但也不能过度,不能无限制地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应急权力。

  这一点也很重要,毕竟在重大灾难面前,全体人民都会自觉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地支持和信赖政府,从而形成巨大的力量,政府要珍视这种力量。

  记者:近年来,各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不断,每一次事件之后都会面临一个对政府应急和处突能力的评价问题。那么在法治的框架内我们该如何评价政府的应急能力呢?

  于安:对政府的应急评价其实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应该看到,应急救助是一个过程,首先是事前的预防、预报、预测和预警,其次是危害发生时的处置措施,最后是事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因此,对政府的应急能力的评价也应该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应急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中的救助处置,但并不仅限于救助处置。我们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往往很看重事中的各种救助工作,而且表现都很突出,但对事前和事后可能会有所忽视,应该看到政府应急能力评价是一个全方位的评价价。事实上,我们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的。

   观点链接

  天灾为温情开了一扇窗

  灾难可能会带来惨痛的伤亡,但却无法磨灭人性之光。面对这场灾难,我们无需太多豪言壮语,只需要自觉地付出爱与责任,与灾区人民一起承载伤痛、传递关怀。每一个个体都是渺小的,但当我们凭借同样的信念互相传递爱心关怀的时候,没有什么困难不能面对,没有什么创伤无法抹平。源源不断的救灾物资给灾民带去了物质帮助,连绵而至的关怀问候则可以给他们带去精神的慰藉。因为有了那样真切的体会,此时此刻,我们更容易感受灾区人民的心情;正因为有了战胜恐慌的实际经验,我们也更加有把握配合政府部门的行动,用自己的爱心传递人间温情,协助灾区人民稳定情绪、应对灾难。

  天灾毁坏了一扇门,但却为人间温情打开了一扇窗。让我们释放出更多能量,让人世间一切美好的感情阳光般洒满房间里的每一个角落,为那些正在承受不幸的骨肉同胞们奉献出自己的一点光和热。这一刻,亿万炎黄子孙是一个团结的整体,凭借爱心与责任,我们镇定从容、众志成城!

  (赵志疆)

  灾难中的人性最美丽

  5月12日20时开始,尽管余震不断,但300多名成都市民还是赶到市中心林荫街献血点无偿献血。这让我们看到,面对灾难,中华儿女释放出最美丽的人性光辉。

  这最美丽的人性光辉体现在一切为了人民,人民的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灾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迅速抵达灾区,指挥抗震、救灾、救人,三万多人民子弟兵,以最快的速度陆续赶赴灾区。

  这最美丽的人性光辉体现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广东、北京、山东等省已向四川灾区发出首批捐助。

  许多省市组织的医疗服务队随时待命出发,许多省市红十字会已开展紧急募捐活动。

  灾难中释放的人性光辉,是战胜灾难的最强有力的号召。全国人民都在为闪烁着人性光辉的画面所感动,都在关注着灾情,都在关注着灾难中的同胞们,都在时刻准备着伸出自己的援手。灾难中释放的人性光辉,是战胜灾难的最强大的力量。有了这种力量,我们就不会被眼前的巨大困难所吓倒,就不会被眼前的出现的悲情所摧垮。

  (杨金溪)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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