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局:向灾区捐赠善款 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07:5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荣军通讯员黄乒菊)近日,广西众多企业和个人踊跃捐赠,以救助在5月12日汶川地震中受灾的群众。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企业与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一定数额的公益救济性善款,将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

  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举例来说,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11万元,那么这11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缴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公益捐赠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非营利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或个人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能享受此政策。

  据了解,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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