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捐赠票据可税前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05:2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5月21日讯(记者刘研波 通讯员 郭勇)市国税局今天提醒,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并索取合法捐赠票据,凭票据可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鼓励纳税人积极为灾区献爱心。国税局有关人员指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个人捐款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据介绍,对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在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规定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税务人员介绍,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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