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损失巨资240多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内蒙古一贪官在豫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07:43 大河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郭启朝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文

  本报讯 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作出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贾裕民有期徒刑10年,同案被告人丁宝茹、李炳辉也分别被判刑。

  本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贾裕民在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调整、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12次共计9万元。1999年8月,被告人贾裕民作为奈曼旗的旗委书记,在战友、熟人关系的驱动下,置国家的政策规定于不顾,指令旗粮食局局长曹云杰放弃到自治区商务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让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李炳辉和曹云杰一起与通辽市通宝日杂土产公司经理丁宝茹联系,商谈向娜华兴(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销售2万吨玉米事宜,在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发运的第一批5000吨玉米在厦门被低价倾销,存在显而易见风险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即越权决定并指示李炳辉等人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导致奈曼旗发往南方的近2万吨玉米被诈骗,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0余万元,间接损失近300万元。被告人丁宝茹在这起玉米交易中将27.14万元侵吞。

  200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扣押贾裕民家庭财产时,除去其家庭合法收入、贾裕民不同时期收受的25.13万元礼金、9万元受贿款及其他非法所得12万元外,还有244.93万元,美元55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裕民利用其担任奈曼旗旗委书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贾裕民作为奈曼旗旗委书记,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有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贾裕民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其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以被告人贾裕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丁宝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被告人贾裕民不能说清合法来源的巨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裕民、丁宝茹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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