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困难群众将享临时生活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近日向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等地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发出通知,要求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通知要求,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通知要求,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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