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蹋水资源 应定为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14: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许琛,通讯员赖南辉、吴春泉报道:昨日,全国政协“水资源司法保护”调研组赴粤座谈。座谈中,有关方面建议,应将一些严重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入罪,增设故意破坏水资源罪、过失导致水资源破坏罪和故意浪费水资源罪等。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周铁农透露,目前国家正在考虑授权10家海事法院集中受理大江大河的水污染问题。

  据了解,尽管跨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但当事人均不会把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要求加害人赔偿作为首选,通过“水资源司法保护”方式寻求救助在珠江流域并不普遍。珠江水利委员会与会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正研究和逐步建立公益事业代理诉讼制度,让专门的机构代那些受到水污染伤害的群众行使救助权。

  “由于界属问题、地方保护等原因,跨界尤其是跨省纠纷协调统一难度大,导致水污染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应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广东省环保局的代表也反映这个尴尬的现状。

  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说:“环境污染中往往没有直接受害主体,造成‘谁都是受害人,谁又不是直接受害人’的尴尬局面。”

  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污染水资源犯罪和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但尚无真正意义上的破坏水资源的犯罪:“当前的条件下,应当对一些严重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入罪,使刑法关于破坏水资源的犯罪设置与水资源的破坏状况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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