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共有房产女方贱卖给亲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4日08:2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记者 马培贵

  核心提示:

  郑先生与熊小姐因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发生纠纷。为此,郑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并要求熊小姐赔偿因为低价转让该房产给其造成的损失。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郑先生享有50%的产权。同时认为,熊小姐受托出售共有房屋时,未尽注意义务,将共有房屋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属,其行为存在过失。遂依法判决,熊小姐应当赔偿郑先生相应损失。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郑先生诉称,其与被告熊小姐在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长丰苑逸华阁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原告享有50%的产权。后来,原告委托被告出售该房产。但被告却低价将该房产卖给自己的亲属,并且在收到房款后未支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2007年7月27日该房产被转让前享有50%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8619.5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等。

  被告在庭审时辩称,该套双方共有房屋在出售前尚欠银行贷款。扣除被告偿还贷款后,原告仅应得房款为121951.19元。因此,原告的起诉,既无事实根据,又缺少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房产被低价转让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以每平方米不足8500元的价格购得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长丰苑逸华阁23D房产,双方各享有50%产权。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15411元,其中36万元系以贷款方式支付。2007年7月20日,原告委托被告提前清偿贷款、出售该房产。2007年7月24日,被告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划款至贷款银行,清偿了剩余贷款人民币271508.62元。2007年7月27日,被告将涉案房屋以人民币515411元的价格转让给亲属熊某,随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显示:2007年1-10月,深圳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均价为人民币13211.62元/平方米。虽然原告、被告所进行的系二手房交易,但从该系列报告中可以看出房屋价格上涨的趋势。因此可以认为,在被告交易时,该房产的正常价格应当超过2000年购买时的价格。庭审时,原告提供了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在未对该房产内部勘查及假设该房产为普通装修的情况下,认定出售当时该房产价值为人民币672650元。评估报告中载明:“假设该物业为普通装修的价值”。而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可以认定,争议房产在出售时已经过装修,因此评估报告结果对被告并无不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对该房产出售时的价格进行评估,但被告拒绝配合。故,关于该房产出售时的市场价格,应以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准,认定为人民币672650元,即人民币11002元/平方米。

  法院判赔偿原告7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委托合同系以双方信任为基础,被告根据委托书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注意义务。由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因此,被告在代原告处理房产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体现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本案中,虽然被告也以相同价格将自己所有的部分出售,但出售对象为其亲属,且交易价格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被告在代原告出售房产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该损失以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确认的价格为基数,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人民币(672650-515411)/2=78619.5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扣除按揭款后的售房款人民币(515411-271508.62)/2=121951.19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8619.5元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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