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律师叫板“交通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2日06:39 长江商报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有关细则违反上位法,上书全国人大修改或废止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违反上位法,必须修改或者废止。”昨日,记者获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源波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或废止该条例。目前,该建议已经送达全国人大。

  刘源波提出废止《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建议,缘于他目前正在代理的一桩案件。今年5月份,刘源波代理了武汉市首例司机涉嫌非法营运而状告交管局的案件(本报曾做报道)。刘源波见到被告的所有证据后,仔细学习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再对比《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后,发现该地方法规该条款违反相关的上位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非法营运归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不归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管理。”刘源波说,而按照现行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的非法营运,则是归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管理。“这是明显违反上位法的。”

  刘源波告诉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法营运不属于违反交通法律的行为,其司机不应当被吊销驾驶证。“而我所代理的这起案子,司机涉嫌非法营运,但不属于违反交通法律,司机的驾驶证被吊销,这是该条例第二个违反上位法的地方。”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地方法规无权创设“注销车辆牌证”这种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应当被注销车辆牌证。

  “以上三处明显违反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以上建议。”刘源波说,目前,该建议已经送达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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