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伤害”罪 李有成不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0:21 北京晨报

  《“供出真凶,甘愿放过你”》追踪

  晨报讯(记者 姜晶晶)昨天,记者从昌平法院了解到,砍伤太平家园业委会秘书长李有成的犯罪嫌疑人田明亮以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被判赔偿李有成医疗费4800余元。面对此判决,李有成却仍表示不满意。

  6月27日,本报以《供出真凶,甘愿放过你》为题报道了太平家园业委会秘书长李有成被砍一案的庭审经过。昨日,昌平法院对砍伤李有成的24岁黑龙江籍男子田明亮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明亮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明亮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理。最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田明亮有期徒刑两年。

  对于原告李有成提起的连带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明亮赔偿原告李有成医疗费人民币4805.34元。

  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有成辩称被告人田明亮的行为系故意杀人(未遂)的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昨天,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李有成。“我对这个判决还是不太满意,不是在于他被判了多少年,而是这个罪名,我还是认为他是故意杀人未遂。”李有成说,他正在准备材料,准备提出上诉。

  “杀人”还是“伤害”关键看犯罪意图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蒋笑天律师认为,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关键看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的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具有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实践中,有三种特殊情况:行为人突然实施犯罪,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不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一般本着疑罪从宽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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