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回购业主房屋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4: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因拿不到房产证而拒绝还贷,广州白云区畔山花园维权业主李迎秋被该楼盘开发商告上法庭,欲回购其房产,将其在业主名单中“除名”。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对房产行使处分权,于法无据。

  一年前,李迎秋由于质疑开发商4年没有办理房产证,采取停止还按揭款的方式进行抗议,被银行告上了法院,开庭当日在赴越秀区法院途中被人砍伤。后来,该案以原告撤诉终结。一年后,已经伤愈的李迎秋又被开发商告上法庭。畔山花园的开发商广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因李迎秋不按时向银行还贷,其作为担保人已经向银行付清了李迎秋所欠贷款,×地房地产诉请法院判其享有李迎秋所购房产的处分权。

  李迎秋答辩称,其并非故意不还款,开发商存在多项严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是导致其不还款的直接原因。他按规定自2004年4月20日开始还贷,已归还了34期,累计归还到了2007年的2月20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最迟应于2006年8月2日,也就是他收楼后的两年内办妥房地产权证。但开发商至今还没把他的房产证办下来,违约在先。

  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李迎秋在取得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后,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业务,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房产证问题作为暂停履行供款义务的理由,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李迎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开发商要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无不当。

  判决还指出,本案诉争房产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该合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该合同未解除前,李迎秋仍是购房人,依法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对房产行使处分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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