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一居民递交诉状三个月没立上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5:19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叶勇

  近日,巴彦县居民周廷春向本报反映,为主张自己对一家企业的权利,他于今年初聘请了律师,写好诉状,打算将巴彦县某局告上法庭。可官司还没打,立案就先遇到了难题。

  据周廷春委托律师孙德江介绍,接到周的委托求助后,他们经调查,起草了“巴彦县某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诉讼请求的“起诉状”。期间,孙分别于4月1日、5月12日、5月20日、5月30日,从哈市到巴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询问立案情况,但至今未予立案,也没有接到不予受理的裁定。

  为了核实情况,6月9日,记者随孙律师来到巴彦县人民法院。在一楼立案庭,一位姓程的副庭长称,庭长到哈市开会了,律师提的问题,他无法回答。

  此后,记者拨通了立案庭张庭长的电话,询问该诉状的处理情况。张不回答记者的提问,只表示,如要采访需与市中院宣教处联系。并挂断记者电话。

  此后,孙律师又与张庭长通电话催问立案情况,张答复:这是一起行政案件,你们与行政庭联系审查、立案。

  孙德江对此表示质疑,他列举出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立案工作的范围,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孙律师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庭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对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法院对诉状不进行处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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