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股权激励收益将奉行“上限”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6: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记者樊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股权激励实施条件,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股权激励收益将奉行“上限”原则。

  意见稿指出,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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