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手机丢失只获部分赔付特价商品也要尽“三包”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7:33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路其强 实习生 王露辰 曹亮)昨天,河北省工商局公布了2008年第二季度工商系统处理的两个典型案例。

  邮寄手机丢失获部分补偿

  去年7月份,贾女士为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一部价值950元的手机,一个星期后贾女士的女儿未收到,到邮政局查询得知该手机已在邮寄途中丢失。贾女士提出全额赔偿要求,邮政局以贾女士未办理保价业务为由,坚持只能给予40元的赔偿金,双方争执历时近一年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贾女士诉至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12315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双方讲明了赔偿责任,同时,为减少消费者损失,工商人员多次与邮政局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最终,邮政局除按规定赔偿2倍邮资即40元的赔偿外,另给予贾女士损失补偿360元。

  评析:

  《邮政法》第33条第3款规定:“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因贾女士在邮寄时未办理保价业务,故只能获得所付邮费的2倍即40元的赔偿。故此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时,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邮寄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得到合理赔偿。

  “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

  今年4月,消费者裴某在某超市购买“花花公子”、“报喜鸟”牌皮鞋各一双,一个月后,“花花公子”皮鞋出现断线,“报喜鸟”牌皮鞋鞋底出现开裂。经销商以商品为特价商品为由拒绝退换(超市销售鞋品的发票上注明特价不退换)。于是消费者申诉至12315申诉举报中心。经工商人员解释“特价商品”和“处理品”的区别后,超市为裴某更换了两双正品皮鞋。

  评析:

  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被降价的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商品叫做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费者裴某购买的皮鞋,虽然商家在购买发票上注明了特价商品不退换,但“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属于对消费者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商家必须履行“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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