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而不漏”:实现和谐司法的理性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8:05 法制日报

  法律给现实留出更多空间,让生活的逻辑适当演绎、甚至博弈,要比法官简单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更符合社会期待

  □独家视角

  张新庆

  对中国法律格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般的理解是:作恶者即便偶存侥幸一时逍遥,可终究难逃强大法律制裁。家喻户晓的这句话,对民众心理发挥了很强的警示和劝戒作用。其实,这句法律格言还蕴藏着另一重意思,那就是用法律手段管控整个社会,必须有松有紧、有宽有严,从宽或简化对待一些不太重要的,只裁判好那些决不该放纵和遗漏的。这句格言要求法律既要“疏”还又要“不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很高的智慧。

  一些法制历程比较久远的国家,较好地解决了法律少管、简管或松管,也就是“疏”的问题,形成了一套符合自己实际的简易制度。如美国的民事案件有约90%开庭前协议解决;刑事案件90%以上搞了辩诉交易,就是说,真正走完正常程序审理———也就是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法庭上坐着陪审团,将证人逐一传唤到庭双方质证那种形式———的案件只是极小部分,而绝大多数案件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被“疏”掉了。

  这些实行辩诉交易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认罪,最终的判决都会适度从轻。他们的这种“疏”并不是放任去“走形式”,只不过是将大量与社会整体关联不大、后果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简从宽从速审理而已。但他们对有的案件则不惜代价审得滴水不漏,像克林顿性丑闻案,仅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就花费4000万美元;辛普森涉嫌杀妻案,“阵容豪华”地审了460天,司法成本虽巨大,但很值得较真。“疏”与“不漏”,都自有效果。可以说,“疏”案———也就是大范围地依法从简从宽从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对支撑一些国家司法制度的日常运作,已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关键在于怎么去配置。我们的法院一年要审理600多万件案子。民商事案件占了其中的90%以上,而它们以调解结案的大约为30%。刑事案件能够采用简易程序的比率更加低。可以说中国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从正常程序“判”出来的。现在有些大城市基层法院一年要受理五六万起案件,审完它们平均每个工作日需结案200多件。

  浙江高院院长在“两会”上说,全省法官平均两天要审一起案件,有的法官一上午要开三个庭。这种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各地其实普遍存在。巨大的结案目标压力与严格的工作程序之间的尖锐矛盾,使法官长期处于尴尬境地。然而,值得关注的不只是法官审案太累,更有这样配置司法资源的效果问题。比如民商事案件,判出来的一个结果常常并不代表纠纷到此获得真正终局,特别是那些当事方有着共生关系的案件,像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股东与股东、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纠纷,一纸判决实际可能造成更难相处的关系,有时甚至就是决裂或新的纷争的起点。过低的诉讼和解率,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各方要为那些嘎然而止法律关系、依存关系继续支付更多成本。

  所以,有人说,法律最大的价值不只是判了多少案子,而在于解决了多少纠纷,其道理就在这里。也许,对每一起案件,法官找出可以适用的法律,作出一份判决,不难也不会错。但它能不能被现实所接纳,是一个比审判本身更重要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适用法律和实现公正往往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法制日报》曾登过这样一个案例:大连居民徐先生起诉供暖不达标,索赔全年供暖费和检测费。法院只认定做了室温检测的两天为事实,判供暖公司退采暖费13.2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主动退了全年取暖费1196元的一半给徐先生。大量这类与社会整体关联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其实几乎不存在一个惟一的百分之百绝对公正的结论,在当事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法律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地合理,而距离这个目标最近的那条路就是当事方之间依法取得的和解。

  法律给现实留出更多空间,让生活的逻辑适当演绎、甚至博弈,要比法官简单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更符合社会期待。站在法律管控社会的职能上看,恢复性地消解纠纷是法律作为的更高境界。恐怕这也是上述诸多国家那样重视用和解方式解决诉讼、有着那么高和解率的真正原因:不光是自身的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更在于社会的效果———着眼生活机理的康复。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需要从观念和制度上提升司法能力建设,需要在工作机制上找准突围的现实路径。面对案件增加———人财物力增加的循环,“疏而不漏”思想是打破被动现状,实现和谐司法的理性选择。在“不漏”方面,我们的司法审判既有良好基础又有长足进步。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未手软;如收回死刑核准权,各级法院配置大量人财物,一审二审复核三个环节质量极大提高,得到全社会高度评价。这些从严从细的“不漏”非常值得。但在从简从宽“疏”的方面,限于法制传统和观念环境,变革步伐相当滞后。应该清楚看到,现有简易程序规定很不完备,缺乏普遍实施氛围和操作性,缺乏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容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制度;特别是民商事案件的和解率之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和涉讼群体的切肤之痛,是许许多多“案结事不了”现象的重要原因。不去积极开拓和充分利用“疏”的空间,将影响“不漏”的价值,最终会制约法律调控社会的作用。

  和谐的结果往往伴随简单的过程。复杂严厉与公平正义也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有着改革开放30年形成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有着法律制度的基本完善和司法审判人才的充分积累,在当严必严、当判则判的同时,大范围地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从简从宽审理普通案件,大幅度地和解一般民商事案件,已经具备实现条件。现实已在呼唤。当一种规范从无到有,由简到繁,又进入有繁有简,便是质的进步。

  作者系本报编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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