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秋须还欠款不用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8:17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球)广州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被开发商告上法院,开发商要求法院判决其拥有李迎秋房子的处分权,并要求李迎秋在判决生效后21天内迁出。昨天,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李迎秋应偿还圣地公司欠款171360元,但开发商无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李迎秋于2003年12月31日购得白云畔山花园某号房屋,成交价为242092元,其中190000元是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借贷的。

  圣地公司、农行和李迎秋三方还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规定“如保证人(开发商)履行回购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偿还全部欠款,借款人(业主)同意贷款人(银行)将抵押物转让给予保证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后因李迎秋连续欠供房款达3期以上,银行向开发商发出《履行回购责任通知书》。2007年7月27日,圣地公司代还了李迎秋全部银行欠款171360元。圣地公司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公司已经拥有李迎秋房屋的处分权。遂将李迎秋告上了越秀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拥有李迎秋房子的处分权。

  圣地公司在开庭时追加了一个诉讼请求,如果李迎秋拒绝或逾期交出房屋,妨碍了公司对房屋的处分权,须按实际占用时间内房屋的市场租价的130%支付租金。

  李迎秋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替其还房贷之后,应该向其追偿房贷171360元,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是无效条款。他还称自己没有还房贷是因为开发商迟迟未给其办理房产证。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在房管局登记,在该合同还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无权要求对房屋行使处分权,因此,其收回房屋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链接

  2007年7月30日清晨7时许,前往越秀区法院应诉的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主任李迎秋,刚走出家门不到20米远就遭到3名男子的追砍,李迎秋伤重倒地。据悉,近几年白云畔山花园业委会在业主子女上学、公共天台归属、地下车库收入等问题上与开发商产生了很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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