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服的变迁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8: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第三条 检察服的款式、颜色和标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按高检院统一规定的服装、服饰搭配成套穿着检察服(包括衬衣、领带),并佩戴检察徽标:

  (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进行刑罚执行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应当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举止端庄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

  (三)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戴耳环、佩项链;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酗酒;

  (五)非因公务,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六)不得佩戴胸徽、领徽以外的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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