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检察制服的变迁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3日08: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第三条 检察服的款式、颜色和标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按高检院统一规定的服装、服饰搭配成套穿着检察服(包括衬衣、领带),并佩戴检察徽标: (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进行刑罚执行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应当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穿着检察服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举止端庄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 (三)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戴耳环、佩项链;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酗酒; (五)非因公务,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六)不得佩戴胸徽、领徽以外的徽章。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