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局干部倒卖矿山获利900万元 我省两起国土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通报,相关人员受到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07:31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红实习生文梦丽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了10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和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其中我省有两起违法案件被通报,分别为金达和金元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占地案,汝阳县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滥用职权倒卖矿山案。

  据介绍,此次通报的10起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违法用地3580余亩,共收缴罚没款900余万元,有32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4起案件已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6月和2006年5月,金达和金元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非法占用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集体土地99.78亩(其中耕地84.78亩)和32.09亩,进行联体别墅和多层住宅等房地产开发,而金明区建设局明明知道是非法占地,还购买了金达公司非法建设的住宅楼作为职工宿舍。

  2006年6月至9月,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55.6万元,同时将金达公司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12月,开封市和金明区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金明区原主管土地城建的副区长阎国宾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金明区建设局局长徐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西郊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戴继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西郊乡原副乡长禹文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金元公司总经理陈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等。

  另一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为,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汝阳县原地质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熊胜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购买金川铅锌矿、硐沟铅锌矿等3处非法矿山,然后将金川铅锌矿、硐沟铅锌矿倒卖给他人,非法获利900万元。

  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熊胜克在清凉寨上矿区非法开采铅锌矿,非法所得达86.4万元。

  2008年3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偷税罪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对86.4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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