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芳 陈红元 刘丰 刘明辉 吴晓青
本报讯(通讯员 张芳 陈红元 记者 刘丰 通讯员 刘明辉 吴晓青)一贵州民工湖北打工受伤,与所在单位引发赔偿纠纷,因其伤后回到贵州老家。经过法官电话调解,此案了结。昨从省高院获悉,伤者已拿到3万元赔偿款。
王某系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在湖北安陆市某琉璃瓦有限公司打工。2007年5月3日,王某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右臂。王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8天,该公司支付治疗费用17500元。后来经过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王某与公司发生纠纷,后诉至当地法院。一审法院判公司赔偿原告王某5万元。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孝感中院。
二审开庭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当王某回贵州后,与代理律师失去联系,调解工作陷入困境。
一天中午,王某突然打电话给办案法官,询问调解情况。办案法官当即传达并交换了双方的调解意见,及时与对方沟通。就这样,调解电话在湖北、贵州两省频频响起。经过反复交换调解意见,双方终于在电话两头达成一致。王某通过传真方式全权委托安陆的代理律师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当场拿到3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