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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8月实施配套规则无一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02:57  重庆时报

  

反垄断法8月实施配套规则无一出台
要正确看待中国《反垄断法》资料图

  8月1日起,反垄断法将开始实施。对历经13年的反垄断法,人们寄予厚望:自然垄断的电力电信等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能否绝迹,一纸公文限制人们选择权的事情能否不再发生……

  但实施在即,这部法律却并不像人们预期的那样。

  40余配套规则无一出台

  最近,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一直在忙于各个反垄断法研讨会,与学界的“热”不同,业界对于这部法律的实施反应过“冷”。

  “原先在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说,“仅有一个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法实施在即,如何实施?”

  反垄断委员会仍未成立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将实行“二元”执法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执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进行。但至今反垄断委员会尚未成立,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执法机构也未全部明朗,而机构之间如何协调也是难点。

  微软利乐都可能成被告

  反垄断法实施影响最大的将是谁?记者从几位专家处了解到,咨询最多、对这部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始终在关注的更多是跨国公司。

  业内人士分析,微软、英特尔、利乐都有很大可能成为“第一被告”。此前,欧盟和韩国都裁定微软垄断罪名成立,微软已经按照欧盟要求推出未捆绑媒体播放器的新版视窗操作系统。此外,在韩国、日本、欧洲,AMD都发起了对英特尔滥用市场地位的反垄断调查。而在中国无菌纸包装市场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利乐,屡屡被质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搭售等行为。

  据《法制日报》

  《反垄断法》立法历程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反垄断法草案。

  ■200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解读《反垄断法》草案 关注“四大看点”

  5项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将履行5项职责

  草案明确规定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种豁免

  六种情况经营者达成协议将“豁免”

  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这类协议予以豁免。主要包括6种:■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严禁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6类限制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7种垄断

  管不了石油和电力?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

  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反垄断法》审查修订专家小组盛杰民教授,请其为我们就《反垄断法》作出解读。

  记者:有人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被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豁免在《反垄断法》之外,国家靠什么来约束这些行业哄抬物价、操控市场、获取暴利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盛杰民:认为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豁免于《反垄断法》之外,是对法律的误读。法律只规定了“保护”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事实上,任何合法经营活动都是受到“保护”的。

  记者:针对草案对有关垄断行为罚款50万元的规定,有媒体认为这是“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因为有的垄断企业利润数以千亿计,根本不会在乎50万元。

  盛杰民:50万就能买“垄断通行证”纯属误解。《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要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的罚款。另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几种法律责任,比如责令停止实施集中、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只要罚款了就行。据《广州日报》

  国企高管畸形高工资遭质疑

  广东电力系统

  抄表工年薪15万

  在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等领域,不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漫游费、火车票退票费、高速公路收费、银行通存通兑费、跨行取款费等费用屡遭质疑。

  广东电力系统抄表工年薪15万元、浙江某烟草公司中层年薪达30万元等新闻不断爆出。2007年8月,中石油披露:尽管上半年国际油价下跌,渤海湾遭罕见暴风雪,但员工酬金成本仍增长三成多,达54亿元。

  名词解释》

  什么是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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