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罗序文、通讯员李天书、袁福国)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否则予以处罚。
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销售凭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不开具销售凭证,将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注意做好处方记录,处方一般保存两年。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