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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 该不该收取复利和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07:32  大河网-大河报

  

信用卡透支 该不该收取复利和滞纳金?
南京一市民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00多元。两年后,这些欠款已经变成3.5万余元,并被银行起诉到法院。7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信用卡透支该不该收取复利和滞纳金?

  背景新闻

  南京市民王超(化名),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00多元,两年后,这些欠款已经变成3.5万余元。为了催促王超还款,南京银行将他诉上法庭。7月3日,南京白下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吓了一跳成被告才知欠下3.5万余元王超被银行起诉的原因,是他在2006年1月,用信用卡透支7884.05元。这笔钱拖了两年一直没还。对此,王超解释说:“两年里,我没收到银行任何方式的催缴。直到近期,银行提起诉讼,我才得知,欠了银行一笔钱。”另外,王超最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当初只欠7884.05元的本金,两年后就变成了35478.01元!银行2年期存款年利率不过4.68%,2年期贷款年利率是7.56%,信用卡欠款两年居然能达5倍?!这样的“利滚利”着实让王超吓了一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聘请了律师。

  法庭辩论复利和滞纳金到底该不该收庭审辩论中,银行方“义正辞严”,欠债还钱呗。但没想到,被告律师的辩诉令局势“峰回路转”:35478.01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

  被告律师认为:1.银行未及时向被告提供对账单,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王超自2006年1月19日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及时向王超提供对账单,致使他不能及时了解自己是否欠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银行也没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缴过欠款,所以才造成欠款,对此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我们认为原告没有及时履行通知被告还款,在时隔2年后提出诉讼,目的是谋取高额的复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滞纳金。我们认为银行要收,也只能收本金7884.05元以及合法利息7884.05×0.0005×900=3547.82元。”

  2.银行收取复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3.银行收取信用卡客户的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它被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就是说,不属于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由于双方均需要进一步交流证据,法庭当天并未做出判决。

  记者调查欠款“利滚利”是不成文规定记者随机在南京的几家大银行调查发现,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老百姓需要支付四块资金即“本+息+复息+滞纳金”,这仿佛已是不成文的“行规”。比如,在两家以发行信用卡闻名的银行那里,记者看到,信用卡的章程里,都有相关规定,只不过,一家叫做“滞纳金”,一家叫做“延滞金”。

  更耐人寻味的是,很多业内人士也只知道“罚息很重、千万别欠款”,至于更细的计算方式,则无法一张口就报出来。一家知名股份制银行的信用卡部人士介绍,“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刷卡消费过了免息期,以及通过ATM透支取款,银行就会收取。”至于“滞纳金”,则是按欠款的5%,最低10元计算,时间是按期结算,下一期计算时照前面的“利滚利”。另一家银行表述类似,不过“滞纳金”头一期只把最低还款额当做本金,第二期则不一样。举例来说,头一期欠款1万元,最低还款额是1000元。如果持卡人没还,1万元先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利息,1000元按5%收一期滞纳金;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前面这些统统算作欠款“滚”复利。

  (江毅轩据相关报道整理)

  观点一:信用卡透支计算复利不合理

  卢国伟(特邀主持人):信用卡欠款“利滚利”可以说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这样的行规合适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周新玲(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所谓复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利滚利”,即将未还的本金及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再一并计算出利息,也就是利上有利。

  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条有具体规定: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虽然该暂行办法没有收取复利的规定,但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中均规定收取复利,并因此引发纠纷。199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是否可以计算复利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199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复〔199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一司法解释,与198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一致的。《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记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记息。”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实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却明确规定收取复利。该办法第23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银行业行规,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必须适用的,而对部门规章则是“参照适用”。可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意义上与国家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

  所以,我认为,在这起案件中,银行向原告收取信用卡透支复利,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观点二:滞纳金不应适用于民事领域

  卢国伟:据了解,在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同》都会有加收欠款滞纳金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项林(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中。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滞纳金在银行、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领域中频频露面,这是因为一些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就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角色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废除了滞纳金制度。如《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

  对银行来说,现在已变成商业性质,跟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当持卡人透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产生的只是借贷关系,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

  此外,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同》系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因此,希望这起案件的审理,能促使银行修改信用卡章程,取消收取滞纳金的格式条款,将带有强制力的滞纳金回归为具有协商性质的违约金。

  观点三:持卡一族应防范信用卡风险

  卢国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纠纷也时有发生。生活中该如何防范使用信用卡不当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呢?

  李晓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拥有多张信用卡,时常潇洒地在购物场所“喜刷刷”,已成为许多上班族的生活方式。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付出高额利息而成为信用卡的“负翁”,沦为“卡奴”,甚至身陷囹圄。在国外,信用卡消费是导致个人破产的第一号“杀手”。对此,提醒持卡一族在使用信用卡时要自律,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过多申请信用卡。申请信用卡应当理性,要在信用卡推销员巧舌如簧时保持清醒头脑,不能为了几个积分、免费礼品就办卡,一般有一两张卡就够了。同时,在办理信用卡时,要熟知信用卡年费的收取规则、欠款利息计算方法等重要信息,以免陷入银行设下的信用卡“陷阱”。

  2.不要用信用卡取现。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信用卡取现要缴纳高额手续费。而且,各家银行还规定,取现的资金从当天或者第二天起,就开始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利滚利”计息,不能享受消费的免息期待遇。

  3.避免漏还欠款“零头”。信用卡的使用会在银行系统内留下个人的信用记录,持卡人最好及时还清欠款,避免留下“信用污点”,造成日后申请贷款、信用卡等的不便。还款时一定要还清,尽量不要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更要避免漏还“零头”,因为许多银行不是按“零头”计息,而是按欠款全额计息,容易高息负债。为避免漏还“零头”,可以在信用卡的发卡行开一个储蓄账户,和信用卡挂钩,让银行“自动划款”。

  4.恶意透支可能触犯刑律。《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就属恶意透支。银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催收。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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