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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赠情人 妻子依法索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10:00  常州日报

  为了取悦情人,丈夫瞒着妻子,给情人买了一套价值32万元的房子。妻子知道后能否要回这笔购房款?近日,戚区法院作出判决,情人返还房款32万元。

  赠房纠纷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张某开了一家私营企业。年轻漂亮的陈某在张某的企业里当会计,从2005年起,张、陈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为了取悦陈某,2007年初,张某花32万元给陈某买了套房子。2007年底,当妻子李某知道此事后,与丈夫张某发生争执,并向陈某讨要房子或购房款,陈某当然不肯,李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辩论

  庭审中,李某认为这32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张某无权单独处置,因此张某赠予陈某的行为无效,陈某应返还购房款。

  而陈某则认为,这房子是张某自愿送给她的,自己并未与张某串通,因此不愿意返还;更何况,张某一年净攒一二百万元,这32万元对于他也只是个小数目,张某完全有权自由支配;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置,张某将自己的钱赠送他人,这是他享有的权利,因此应认定赠予行为有效,李某无权要求返还。

  判决还款

  到底张某有无权利单方赠予,赠予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在听取双方陈述辩论后,最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返还房款32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并且付出相应的对价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陈某接受张某赠送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32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张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予陈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且他们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张某的赠予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陈某返还。

  卢峥嵘 章毅峰 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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