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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选民登记法再交立会 犯罪未遂既遂分开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11: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修改《选民登记法》法案修订文本,其中将对法人选民的界别确认程序更具体规定,且明确指出原来的七个社会利益替换为哪些新界别,并接纳立法会的意见,将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刑罚划分开,但部分影响他人作登记和投票意向等行为除外。

  修改《选民登记法》法案的最初文本将原来的七个社会利益,即雇主利益、劳工利益、专业利益、慈善利益、文化利益、教育利益、体育利益,建议修订为七个界别,即工商、金融界、劳工界、专业界、社会服务界、文化界、教育界和体育界,表面上虽是名称更改,但法案没有明确指出其属性。

  最新文本则增加社会利益与界别的相应替换,明确雇主利益替换为工商、金融界,文化利益换为文化界,教育利益替换为教育界,专业利益替换为专业界,体育利益替换为体育界,劳工利益替换为劳工界,慈善利益替换为社会服务界。

  为纠正最初文本将负责处理法人选民登记的机关统称为“实体”所造成的表述不清,新文本清晰相关规定,沿用现行确认制度,分别由五个委员会处理相应界别的确认工作。

  有关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原来文本将犯罪未遂的刑罚等同于既遂,被立法会批评违反《刑法典》“放弃犯罪不予处罚”的原则。特区政府接纳有关意见,将原来文本“科处于既遂犯的刑罚,适用于犯众未遂”,替换为“可科处于既遂犯而经特别减轻的刑罚,适用于犯罪未遂”。

  但如涉及以下的犯罪,未遂的刑罚等同于既遂,这些犯罪包括:“为影响某人作选民登记,以确保有关投票意向而亲自或透过第三人提供或许诺提供工作、对象、服务或利益者”、“以暴力、威胁或欺诈手段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作或不作选民登记者”、“意图欺诈而伪造、更换、毁坏或涂改选民登记册者”,以及“意图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针对特定的人,且明知所归责事实虚假,而以任何方式向当局检举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本法订定的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揭露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本法订定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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