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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还是配套规则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13: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志 灵

  一得之言

  YIDEZHIYAN Y

  8月1日起,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历经13年始磨一剑的《反垄断法》,人们当然有理由寄予厚望,然而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介绍,原先制定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7月27日中新网)

  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背后的潜台词是,没有配套规则,《反垄断法》如何以及靠什么实施。专家的如此判断让人大跌眼镜:8月1日起实施的究竟是法律还是配套规则?如果没有配套规则法律就实施不下去,那么到底法律是“上位法”还是配套规则更有法律效力,毕竟,任何法律的配套规则都是为了辅助而非替代法律的实施,否则就是本末倒置。

  造成配套规则比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更有法律效力尴尬局面的原因是,《反垄断法》的规定太过原则化,以至于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正如有专家介绍的那样,“仅有8章57条的《反垄断法》,被认为极具原则性,诸多方面需要细化,甚至包括每一个概念”,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对于反垄断不仅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有着几十万字的法律文件,有着无数个案例和指南,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依据”。

  当一部法律甚至原则到无法执行的地步,我们不知道是该为法律的表达凝练而庆幸,还是要为法律的形同虚设而深感悲哀?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力,一个从规定层面上都执行乏力的法律,很难说是成功的立法,因为我们需要的不是国家已经制定出了哪方面法律的“政绩”,而是制定出的规则已经和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长期以来,我们立法的惯例是宜粗不宜细,虽说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样的立法原则有其独特的智慧所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如果法律规定得过细,会成为发展的致命障碍,难以实现法律“原则性和灵活性并举”的实施效果。但是,当我们的社会迈入“精细化管理和规范”的时代,粗线条的立法难以勾勒出细线条的社会生活,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甚至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可能。

  为了让法律不至于沦为空文,就得通过形形色色、林林种种的实施细则、配套规则来完成原则性法律的“具体化”。可问题是,如果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是法律的立法者制定的倒也罢了,但太多的法律实施配套规则,其实都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红头文件作为载体。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权力,那么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实际上就会成为违背基本程序正义的“自我规范”。

  粗的法律和细的配套规则,实际上颠倒了两者的效力关系,让配套规则成为了事实上的“上位法”,而行政部门也就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这样本应由人大制定法律所能避免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就会以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实现“借尸还魂”。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华为的万人辞职风波,粗线条的《劳动合同法》根本无力规范和解决,只能靠实施细则甚至各地的指导意见来规范,法律的尴尬由此可见一斑。当一部法律的威力总是要靠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来“狐假虎威”时,这样的法律已然是一部失败的法律,而真正成功的恰恰是配套规则,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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