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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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鹏
因县公安局参与的违法执法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张爱民便向对方索赔;不想钱没要着,反被公安局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理由是“涉嫌敲诈勒索”。(7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公安局既然参与了执法,张爱民就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至于该不该赔、赔不赔则另当别论。依法提出要求怎么就莫名其妙地变成“敲诈勒索”了呢?大约在公安局看来,张爱民要自己赔钱无疑是太岁头上动土,不识好歹;拘留他就是让他明白:老虎的屁股是可以随便摸的吗?公安局是可以随便惹的吗?显然,这是典型的报复性执法,不,根本就不能叫执法,而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
这样的报复性执法并非个别。安溪县地税局因某酒店未能满足自己吃“霸王餐”的要求,便专门针对该酒店进行执法大检查,并强行征收“小姐税”。一村民举报村委会选举不公,被村委会开出45万元的天价计生罚单。不过,如此肆无忌惮地报复并不多见,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是隐性报复性执法,只是无人关注罢了。
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报复性执法产生的深厚土壤。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执法机关明显的违法正逐步减少,但“合法”地违法却仍大量存在。所谓“合法”的违法,就是不正当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法院无权审查,因而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公民命运的主宰。由于人性中的普遍弱点,当执法者对被管理者有“意见”时,报复就会“合法”地发生。
减少报复性执法,使公民免受执法者个人意志的统治,必须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而这又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最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