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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户口迁移为由诈骗 东莞一楼盘销售经理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19:45  山西新闻网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7月28日电(记者孔博)广东东莞市黄江镇某楼盘销售经理黎民以帮业主办理户口迁移为由,收取手续费,其后却在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退钱的情况下逃匿,近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黎民在任东莞市黄江镇某楼盘售楼部营销经理期间,于2004年3月12日以帮业主代办户口迁移手续为由,收取了钟某30000元,并写了一张收据给钟某,但其后并未为钟某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将30000元退回给钟某;2006年4月17日,黎民在其楼盘大厅向钟某推销一幢别墅,谎称该别墅是林某委托其转让的,钟某同意购买该幢别墅,双方约定价格为198万元,黎民向钟某收取了30万元定金;2007年5月7日,黎民又以帮业主办理迁移户口为由,收取了罗某24000元,其后黎民没有为罗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没有将24000元退回给罗某。黎民将上述款项全部挥霍后潜逃,后被抓获。案发后,黎民的家属退回10万元给钟某。

  二审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黎民的哥哥就黎民骗取的未退还款项与被害人钟某达成调解协议,钟某书面提出其损失得到弥补,请求对黎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黎民所在的楼盘售楼部并没有委托其负责帮业主代办户口迁移手续,林某也没有委托黎民转让其别墅,黎民收取钟某交付的30万元定金也没有交给林某;各受害人及楼盘售楼部在案发后均找不到黎民,其行为应认定为逃匿。

  法院认为,黎民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被害人钟某与黎民的哥哥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对黎民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市民在交付买房定金或代办户口迁移手续费用时,应要求代办人出具盖有房地产商售楼部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收据,不能收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收据。另外,房地产商应加强销售代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个别销售代表侵占或诈骗客户的钱财,否则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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