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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将决定物业去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04:02  舜网-济南时报

  

业主大会将决定物业去留
给物业管理立规矩,居民将更舒心。 崔健 摄

  时报7月28日讯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大会将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生杀大权”。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还可依法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

  入住过半

  即可召开首次会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小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届时,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将成立,业主在其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将在会议15个工作日前进行公示。业主若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可向筹备组申请复核。

  业主大会

  可履行7大职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业主大会可履行7项职责。具体包括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法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同时,业主大会还可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发生20%以上业主提议,或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等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委员拒付物业费可能被“逐出”业委会

  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将由5至15人单数组成,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方可作出决定。

  如果业委会委员拒不履行职责,或存在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等情况,将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委员资格的,也将由业主大会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的报酬,由全体业主承担或从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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