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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也可成立业主大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04:0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28日讯 对旧住宅区的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难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旧住宅区完成改造整治后,相关部门组织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也可依托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经营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开发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邮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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