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7月28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 李明君)一市民因家庭生活困难向朋友借款30000元,然而一转身就将钱投给了自己公司,其朋友得知实情后,以借款改变用途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7年10月,我市某有限公司职工周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30000元,王某认为周某在公司上班,有还款的保证,就将30000元借给了周某。周某当时书写了借据,并约定利息按每元每月一分计算,同时还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2008年春节期间,王某无意中得知周某将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直接投入到济南某有限公司,王某便向周某求证,周某承认公司要求每个职工借款,而自己没有钱才向王某借。王某知道这家公司效益不好,就要求周某及时偿还借款,但周某一直称公司经营困难,无钱还账。王某于2008年6月将周某告上法庭,周某在答辩中称借款尚不到还款期限,王某无权要求提前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向王某借款后改变了借款用途,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违约,周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平阴法院作出判决,令周某偿还王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