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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应事先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06:56  大众网-大众日报

  □武宗义 燕永然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近日,省民政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孤儿收养工作。

  根据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属于设区的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也可在本市收养人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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