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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坠楼“疑”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07:2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深夜时分,3名男子想抢劫一名醉汉,但因为行人较多,他们只好用语言、跺脚等方式威胁受害人。为躲避不法侵害,受害人不幸坠楼身亡,3名男子趁机搜走了受害人身上的财物。谁来为坠楼身亡的受害人负责?这3人的行为是抢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案件回放】

  为避抢劫坠楼身亡

  去年2月3日晚12点多,无业青年阿伟、晓飞在闲逛时,遇到了醉酒后回家的张军(化名)。两人见张军醉酒,便想趁机抢劫张军。两人尾随张军来到一小区。当张军进入小区保安室后,阿伟、晓飞遇到了朋友阿华,他们商量了一下,便借故将张军从保安室拉了出来。

  这时,还有几分清醒意识的张军见来者不善,便甩开3人向小区院内跑去。当时院内还有行人,3人不敢贸然抢劫,便采用语言威胁、跺脚等方式恐吓张军。果然,醉酒的张军惊恐万分,几次摔倒在地,过了几分钟,张军没有了踪影。这3人便沿着张军跑的路线在院内寻找,结果在院内一单元门口发现张军趴在地上。原来,慌乱中的张军为躲避阿伟等3人,不幸从楼上坠落。几人从张军身上搜走了四十余元钱和一包香烟后逃离现场。后来,保安发现倒在地上的张军后报了案。

  有关部门的尸检报告显示,张军是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声音】

  抢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形成了4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阿伟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3人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发现张军已倒在地上,从他身上搜走了数额很小的财物。他们的这一搜身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因盗窃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3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3人具备抢劫的主观犯意,并对张军采取了威胁,张军坠楼身亡的结果和这3人的恐吓行为有直接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3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3人在具体实施抢劫犯罪时发现张军已倒在地上,便对张军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张军是因为躲避不法侵害而坠楼身亡的,因此,3人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四种意见认为,3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3人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并对张军实施了恐吓等,最终在张军趴倒在地时劫取财物。这一连续的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抢劫犯罪过程。而张军的死因是坠楼,这一结果的产生是由于受到威胁后心生恐惧,慌乱躲避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并不是3人对他的威胁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3人的抢劫行为和张军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以抢劫罪量刑

  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阿伟等3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以抢劫罪判处阿伟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判处晓飞有期徒刑4年,判处阿华有期徒刑4年。(作者:贾忠英 马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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