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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不得预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07:43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周斌 通讯员 文斯佳)小区内为多栋房屋服务的公用部位、物业服务用房等只登记不发房产证,小区的地下车位不得预售……针对7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并结合长沙实际情况,长沙市房产局日前公布了《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只登记不发房产证的房屋类型作了具体规定:经规划审批的为多栋服务的公用部位,如配电间、水泵房、垃圾间、厕所、值班室、保卫室、社区用房、架空开放式空间、摩托车车库、自行车车库等;经规划审批的栋内技术转换层,地下人防消毒间等;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原来争议较大的小区会所所有权的归属,《规定》明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核发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时,房屋用途应按“会所”注记;经约定会所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经规划审批的地下车位、可作车位使用的地下人防工程,《规定》要求房产商不得进行预售,而要待到初始登记确权后,可以进行现房销售,销售应首先满足本规划小区内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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