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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格调查”申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08:15  法制日报

  人格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参考,这一被称为“人格调查”的制度已在国内一些省份推行(视点版曾两次报道)。对这一制度,社会上说法不一。有人说,法官量刑时,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人格后从轻判罚,有利于挽救青少年;有人说,道德评价可能会影响依法量刑有悖公平正义。

  今天刊发的这篇文章,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详实考证,并对其发展完善提出了建议。

  追踪反馈

  我认为,我国正在兴起的人格调查绝不是无益之举,而是适应我国司法实际需要,实现刑事司法现代化的积极举措,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精神,是对犯罪人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把宽、严两个方面有机结合在一起,以达遏制、减少犯罪之目的。为了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必须严格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此犯罪人与彼犯罪人。区分的标准,除了法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外,更重要的是人格。

  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区别,除了有无法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外,更主要的是有无犯罪人格。所谓犯罪人格,一般是指个体内在心理的、相对稳定的、反社会倾向的行为模式。犯罪人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有机统一体。在司法中,必须把仅仅存在法定的犯罪行为类型,而无犯罪人格的行为人,同犯罪人严格区别开来,避免犯罪人标签滥贴。同样,此犯罪人与彼犯罪人的区别,除了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或社会危害性大小有所不同外,他们的犯罪人格类型及其程度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为了有针对性地矫治犯罪人,防止其再犯罪,也必须对犯罪人在人格上加以区分。

  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更为突出。为了遏制、减少犯罪,我国的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方方面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也不失为是一种大胆尝试。

  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人格调查”在其实行初期,也总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为使其进一步发展、完善,笔者建议: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专门总结各地“人格调查”的做法,借鉴国外经验,制订人格调查实施规范,在全国试行;还应当组织力量,着手制订“犯罪人格鉴定标准”,使人格调查更为科学精准;人格调查内容,应当围绕着被调查人的人格进行,确定被调查人是正常人格,还是犯罪危险性人格及其程度;人格调查应当由专门设立的机构进行,其成员包括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工作者、律师等,以保证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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