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折抵74天刑期
原因:人身自由完全受限 结果:检察官监督纠正
本报讯(记者朱建军 通讯员李革 袁刚)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服刑人员薛某反映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诉,检察官们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发出了“检察建议”,后得到法院采纳,依法为薛某折抵刑期74天。
2007年2月,该院收到了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外地留所服刑人员薛某的申诉信,反映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要求折抵刑期。该院立即派员展开调查。
办案人员在询问薛某时得知:薛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24小时监管,不准走出居所房门、不准会见亲友、不准与他人通信和电话联系。
薛某讲的情况是否属实?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执行监视居住部门的答复是:在对薛某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办案人员再次找申诉人详细询问情况。薛某提到当时的监管执行人员是受聘的保安,执行过程中还对其有不文明的举动,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随后,办案人员立即前往某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获得了真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证实薛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在证实薛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后,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于同年5月15日向原审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出了“关于薛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应予折抵刑期的检察建议”,建议对薛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给予确认,并依法裁定折抵刑期。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依法为薛某折抵刑期7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