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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规定 轻伤害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12:45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本报讯(记者 杨锐 郭晶)如何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良性互动,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一直是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努力破解的课题之一。7月28日,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出台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若干意见》,真正迈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一步。

  据介绍,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该规定所称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且属初犯、偶犯,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该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在伤情鉴定做出的3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犯罪嫌疑人认罪并确有悔改表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赔偿的案件,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民事起诉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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