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于7月28日至31日,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等条例进行审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故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
“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在施行中会不会遭遇难题?比如说,怎么举证?向哪些机关投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位女法官提出,性骚扰的举证是个问题,如果没有人看到或者没人作证,除非是长期持续的性骚扰行为,偶发性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这样就为诉讼增加了难度。
“有关机关具体是指哪些?”这位女法官还认为“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收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的规定不够具体。“另外,性骚扰的主要赔偿方式是精神赔偿,但我国目前对精神赔偿的赔付标准最高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