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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规范》 4类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可清除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22:36  海南特区报

  □记者 杨作品 实习生 陈婧婧

  通讯员 周平虎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省交警总队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根据该规范,对4类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可清除违法记录,免予处罚

  该规范要求,高速公路同一方向同一路段的固定测速监控点间距应大于10公里,国道和省道上应大于5公里。在限速50公里/小时(含)以内的路段上,抓拍到超速50%以内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测速监控起拍值的设定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限速设定、交通状况、交通管理需要及设备的误差率等因素。起拍值的设定应当在该路段限定车速的基础上上浮应大于5%。目前,我省东线高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全线设计限速为100公里每小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测速监控起拍值为110公里每小时(即时速超过110公里每小时开始处罚),省交警总队规定:此标准适合西线高速、海文高速。移动测速监控设备作为固定测速监控设备取证执法的辅助和补充,一律不准在全程已安装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道路上测速执法。移动测速监控设备应在测速提示牌或限速标志牌后300米以外的地点使用。

  该规范还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到的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录入。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不清晰、被物体遮挡、损毁,拍摄的图片车辆号牌不清晰等情形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有条件的提供互联网、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查询方式,以便群众查询机动车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录入并发出处理通知的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应视为无效信息。

  该规范指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主动申请,提供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主管领导审批后,才可以清除违法记录,并免予处罚:(一)当事人申辩陈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确凿的;(二)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或特殊使用车辆执行公务的;(四)工作人员采集录入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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