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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0月起收取城镇污水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22:37  海南特区报

  我省10月起收取城镇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个人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记者 韦能发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下半年收取污水处理费时间最终确定,从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有关部门将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镇污水处理费。其中,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各市县污水处理费具体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据介绍,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其中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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